離婚率升至疫後新高  婚前協議不再是超級富豪專利

婚前協議書,是一份未雨綢繆的愛情合約,還是一份互不信任的自保工具?提起它,你腦海中是否正浮現出電視劇裡富豪家族爭產的情節?擅長處理離婚及家事訴訟的曹蕎菱律師指出,自2019年起,訂立婚前協議書的準夫婦愈來愈多,當中不乏中產及專業人士,婚前協議書早已不再是富豪的專利。


曹蕎菱律師為衛達仕律師事務所(Withers)香港辦公室的管理合夥人,擁有十多年實戰經驗,並曾獲國際權威法律評級指南評為百位傑出女性訴訟律師之一,及香港家事及離婚領域的推薦律師。她分析道,近幾年離婚率上升,促使更多人簽訂婚前協議以保障自己:「一份婚前協議書的費用約五萬港元,即使是處理跨國資產的複雜個案,費用也僅十多萬港元,這與日後動輒數百萬的爭產律師費相比,無疑是有遠見的選擇。更重要是,香港跟內地、新加坡或美國等其他地區的法律不同,不存在婚前或家族資產必然受保護的假設,法庭有權將所有資產納入分配考慮。」

現實中,許多人的財富(如物業、股份或家族生意)都依賴上一代的支持,由父母贈與。為免這些資產在離婚時被配偶對分,訂立婚前協議便成為最直接的保障。曹律師續說:「我處理的大部分協議都有一個核心共通點:清晰界定婚姻資產的範圍,指明只有在婚姻期間共同賺取的財產才可供分配,從而將婚前個人資產、家族繼承及所有贈與的財產都排除在外。」

平衡雙方需求   婚前協議有多種
她進一步解釋,法庭會根據一系列的因素來作出裁決,例如婚姻的長短、雙方是否有子女、各自的經濟能力,以及總資產的規模等。正因法庭的裁決有如此大的酌情權和不確定性,婚前協議的安排模式設有不同種類,以切合不同準夫婦的具體情況和需求。「當中最清晰的是劃清各自財產,即使在婚姻期間,雙方各自賺取或儲蓄的資產,只要是存放在個人名下的,都不會與對方分享,僅分配聯名資產,例如以「五十五十」的比例分割。然而,這通常只適用於雙方皆為經濟獨立、賺錢能力和資源相若的專業人士。反之,如果其中一方特別富裕,而另一方沒有工作或賺錢能力,又或者計劃在生育後成為全職家庭主婦(夫),這種協議便可能顯得不太合理,甚至可能導致經濟較弱的一方在離婚後頓失所依。」

考慮到上述情況,另一種常+-見協議是將重點放在保護婚前及家族資產,將其明確排除。至於婚後共同累積的財富,協議則完全保持開放,其分配問題將直接留待離婚時,交由當時的法律和法庭裁決。也有人會為整筆款項設定上限(如一千萬港元),或按婚姻年期訂立一份累進式金額表(婚姻越長,補償越高)。協議甚至可包含特定資產(如物業)的轉移。由於方案需衡量雙方的生活水平與實際需要以求公平,因此往往需要大量協商。

不忠條款無約束力   寵物歸屬應先訂明
當被問及是否任何內容都可以列明在婚前協議中,曹律師回覆,婚前協議的範圍嚴格限定於財務事項,可涵蓋物業、股票等資產分配,甚至特定物品的歸屬;子女贍養費可訂立原則,但不能預設具體金額。相對地,任何非財產條款均無法強制執行,例如「不忠條款」及子女撫養權的安排:前者之所以無效,是因為法庭在分割財產時,一般不會考慮個人的行為過失,也難以搜集及核實通姦罪證;至於子女安排,法庭會為了保障其最佳利益而獨立判決,因此相關協議條款不具約束力。由於近年越來越多夫婦在離婚時為爭奪寵物而產生糾紛,曹律師建議,在香港法律框架下,寵物被視為可執行的財產或動產,宜預先訂明其歸屬,能有效避免日後的爭議。

協議有效取決於   簽署時機及公平性
最後,她溫馨提示,協議應在結婚日期前至少28天簽署,此舉旨在預留充裕的考慮時間,以避免任何一方日後聲稱,自己是在婚期臨近的壓力下被迫簽署。除此以外,簽署過程亦必須滿足多項嚴格條件。整個過程不能存在任何威逼或不當影響;例如,若一方在懷孕的情況下簽署,便可能因被視為承受額外壓力而影響協議的效力。同時,立約雙方必須各自聘請獨立的律師代表,並向對方作出全面而誠實的資產披露。
最重要的是,協議條款本質上必須公平,必須滿足經濟上較弱一方的「基本需要」,以保障其在離婚後不致陷入經濟困境。倘若未能完全符合上述要求,法庭在處理離婚事宜時便有權擱置該協議,並根據屆時的公平原則重新作出裁決。





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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